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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2010-12-27信息来源: 政务公开 浏览次数: 字号:[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四)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七)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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